1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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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11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

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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