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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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2003]26号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金府[2003]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区域新一轮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改善投资环境,实现金山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公平对待、保持连续、增强力度、统筹兼顾、规范运作”的原则,经对建区以来制定的优惠政策归并完善,特制定统一的扶持措施。
一、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2年可减半补贴。对市级以上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5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3年可减半补贴。
2、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2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4年可减半补贴。
3、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创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凡被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特色型工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试验中心的,可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二、鼓励和扶持实地型特色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4、对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落户在市级工业区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投资部分达到上述规模的,其新增部分可比照新办企业享受上述补贴。
5、对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6、经区认定的在本区投资的剂类化学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3%和7%。
7、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竞争力,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0.8%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规模经营
8、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9、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2%和7%。
10、对本区支柱产业带动较强并经区政府认定的新建重点交易市场,2年内,可按其自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3年可减半补贴。对在上述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企业,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和7%;凡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2.5%和7%;凡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
四、鼓励和扶持农业产业化
11、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5%和8%。
12、对新办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
13、对新办的其他农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8%。
五、附则
14、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金山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10年以上,并在金山投资落户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
15、本意见中的扶持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文中另作规定的除外)。
16、本意见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予以补贴。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将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及安置待业人员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审核后,报经区财政局审批。
17、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享受本意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上级财税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程序予以调整。对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同类型财政补贴中多项规定的,按最优惠的一项规定享受,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18、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限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逃资金空壳挂号的,区内原有企业无新增投入、在原地或异地重新注册登记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财政、税务、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不良记录和不履行劳动、社会保障等社会义务而严重不符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财政部门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的资金。
1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预期效益好的特殊项目和有利于“三个集中”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引进和主管单位报经区政府批准,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享受优惠。20、对土地资源有特殊要求的新建项目,在享受扶持措施时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21、原有企业中,外资企业享受本区原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延续至期满;经济小区内的注册型企业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经济小区内享受原优惠政策未满5年或虽已满5年但享受优惠程度低于本意见规定的实地型企业,可按照本意见规定补足优惠。
22、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3、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经委等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4、本意见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5、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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