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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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储量管理、监督管理、补偿费征管服务(办理采矿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管处


 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理时间:自受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补充、修改的时间除外),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58822890

 办理时限:自受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

 申办材料:A、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B、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标定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 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D、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 E、矿产储量认定书; F、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G、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H、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I、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J、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K、取水许可证(限开采地热、矿泉水)。


 办理程序:开采砖瓦粘土、建筑石材等矿产资源,由采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区(县)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其它矿产资源,由采矿权申请人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房地资源局审查、审核 →颁发采矿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1、《关于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复函》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8)35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8)226号 2、《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97)289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996)第一次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 4、《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8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土资资发(1998)7号 6、《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75号 7、《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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