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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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沪府发[1998]29号《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金府〔1998〕28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金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为贯彻落实沪府发[1998]29号《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区居民和区外投资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区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第三条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要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标准进行资质评定,不得限制、变相限制或在审批、登记、发证过程中增设前置条件。
第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中,凡涉及到有关国家限制行业的(如电镀、铸造、热处理、锻造等行业),区有关部门要帮助其解决有关生产许可证的延续使用问题。
第五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引国(境)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对具有进出口能力、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区创办或联办科技型或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参与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下岗人员,可申办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壮大)
第九条 凡注册登记在本区各经济小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金府[1998]15号《企山区鼓励区外投资者参与经济小区投资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注册登记在本区各经济小区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可享受金府[199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持本区有效下岗证明的下岗人员新办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注册登记到各经济小区,享受金府[1998]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在两年内减半收取经济小区服务费。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发起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金府[1998]14号《金山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公有制企业的,可按照沪府办[1997]1号《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和金委[1997]5号《关于深化企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吸纳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后,可按沪劳关发[94]65号和沪劳就发[1996]91号文规定,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和自身发展中,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权证过户、规费收取、用地政策、人才引进等,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和政府贴息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银行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便捷的结算业务。 由区私营企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私营经济服务。 (
搞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第十八条 区经济小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也要相应建立机构,自觉搞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有关职能部门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加强服务,积极排忧解难,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区工商联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区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九条 区工商、物价等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要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区公安、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研究落实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车辆牌照发放、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外来劳动力管理登事项,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到本区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区企业资产重组等,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区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解决。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到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对缺乏财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乡镇会计站代理会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今后,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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